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條文關聯

經型式認證認可之度量衡器,如需變更外觀、構造、材質、技術特性者,
應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但變更情事與原認證型式差異甚大者,應重新申
請認證。
前項系列認證或核准之申請,應聲明變更事項未違反度量衡器型式認證技
術規範規定及未變更事項與原型式相同。
第一項之核准,其程序準用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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