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理髮視聽歌唱及浴室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09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所定之營業有違法行為時,該管主管機關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未經登記即行營業或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者,依公司法、商業登
      記法之規定。
  二、未經營業登記擅自營業或登記之事項不實者,依營業稅法之規定。
  三、違反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者,依都市計畫
      法、區域計畫法之規定。
  四、違法變更建築物之使用或擅自擴大營業場所者,依建築法之規定。
  五、違反消防安全設備之規定者,依消防法之規定。
  六、有違反社會秩序之行為或犯罪嫌疑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刑法之
      規定。
  七、違反食品衛生及營業場所衛生管理之規定者,依食品衛生管理法及
      有關法令之規定。
  八、違反環境保護之規定者,依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
  九、有足以影響兒童、少年身心發展之行為者,依兒童福利法、少年福
      利法之規定。
  十、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違法情節重大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依建築法、電業法、自來水法之
  有關規定,通知電業、自來水事業停止供電、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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