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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出進口廠商輔導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出進口廠商依法合併或變更名稱、組織、代表人、經理人、資本總額及 營業處所者,應於辦妥營利事業或其他有關證照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 檢具有關文件向貿易局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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