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59.08.08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4月17日

條文關聯

檢驗標識費於商品報驗時按報驗件數核實計收,並解繳國庫。
凡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所使用標識得免繳標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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