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部應將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擬定之水患治理計畫,提送本小組審查,並
送行政院核定後,據以送由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執行機關擬定各期之執行
或工作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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