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人員在派(僱)用期間,因辭職、重大過失免職或因其他原因離職者,僅
可領回其自提儲金之本息作為離職金,公提儲金之本息收回撥作儲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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