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條文關聯

應施耗能標準測試之車輛,須作下列測試:
一、車型測試。
二、新車抽測。
前項測試,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交通主管機關或委託認可機構派員辦理取
樣。其新車抽測之車輛並應送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認可機構辦理測試。
廠商進口之車輛,具製造國家政府認可之檢測機構或車輛製造廠出具符合
本辦法之車輛能效測試文件者,得不作第一項第一款之車型測試,逕向中
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車型耗能證明或車輛耗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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