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條文關聯

專業機構之檢查人員有不足者,應於三十日內補足之;認可文件應記載事
項之資料有異動者,專業機構或技師應於異動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變更。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