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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專業機構之檢查人員有不足者,應於三十日內補足之;認可文件應記載事 項之資料有異動者,專業機構或技師應於異動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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