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補助之中小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或廢止原補助,並通知限期 返還或停止撥付補助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第十一條至前條 規定。 二、有申領不實情事,經查屬實。 前項之中小企業經撤銷或廢止補助者,於三年內不得再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