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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各區工程處為保養車輛機具,得設保養場,置場長一人,由幫工程司以 上人員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該區工程處所定員額內調派之。
〔立法理由〕
各區工程處設立之附屬保養場之名稱、職掌及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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