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觀光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局組、室主管,承長官之命,綜理組、室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執行、監督及考核。
二、主管業務,依權責規定之核議或核准。
三、主管文稿之審核、例行及授權文稿之代判。
四、所屬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工作之分配。
五、主管業務之接洽、協調及有關會議之參加。
六、組、室日常業務之處理。
七、各項會議之出席或主持。
八、其他長官交辦事項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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