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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進口包裹代驗投遞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收件人不服海關對其進口包裹核定稅則號別、完稅價格者,得於收到海 關填發稅款繳納證之日起十四日內,填具國際包裹關稅異議申請書及異 議書,依關稅法有關規定,向海關聲明異議,請求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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