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線路遭受損害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每年一至十二月所發生之損害案件,應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將收費情
  形列表陳報管理局,副本抄送電信總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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