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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證照補換發或變更登記註冊)
本法所定之各項證照有遺失、破損,或證照登載事項變更者,船舶所有人 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補發、換發或變更登記、註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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