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法所定之各項證照有遺失、破損,或證照登載事項變更者,船舶所有人
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補發、換發或變更登記、註冊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