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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船務代理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具一航次業務登記申請書(附件十二 )向航政機關辦理登記後始得代理: 一、臨時裝載大宗貨、卸貨者。 二、解體、修理、補給、訪問觀光及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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