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船舶排洩油或含油混合物,除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外,應於水線上為之
  :
  一、在商港區域內或離岸終端站,排洩隔離壓艙水及清潔壓艙水。
  二、現成船不能在水線上排洩之隔離壓艙水,於排洩前業經檢查艙內之
      水未經污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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