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條文關聯

自由港區完成開發興建後,申請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營運許可。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會同有關機關實地會勘,並得提出改善建議
,限期命申請人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由主管機關駁回其營運許可之申請
。
自由港區採分期分區營運者,主管機關於分期分區會勘無虞後,分期分區
許可其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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