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條文關聯

公民營事業機構取得優先議約權利者,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經營機構應
通知撤銷資格:
一、未依期限繳納履約保證金者。
二、未依期限補正投資計畫書者。
三、未依期限簽約者。
四、應申請經營自由港區事業而未取得籌設許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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