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蒙藏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各級人員之移交,如經發現錯誤、移交不清者,移交人員應於接獲通知之
限期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
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委員長核辦。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