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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蒙藏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各級人員之移交,如經發現錯誤、移交不清者,移交人員應於接獲通知之 限期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 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委員長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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