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華僑學校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3月30日

條文關聯

  華僑學校有特殊情形不能設立董事會時,得由學校創辦人報由轄區使領
  館或駐外代表機構核轉主管機關核准免設,至董事會之職權,由創辦人
  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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