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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8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依法設置及淨值新臺幣三十億元以上信託基金之收支餘絀表、餘絀撥補 表及現金流量表,應列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非營 業部分)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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