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條文關聯

公教員工服務機關、學校所在地,須照常上班及上課,其居住地區或依正
常上班上課必經地區,經通報權責機關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者,由服務機
關、學校核實給予停班(課)登記。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