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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公教員工服務機關、學校所在地,須照常上班及上課,其居住地區或依正 常上班上課必經地區,經通報權責機關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者,由服務機 關、學校核實給予停班(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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