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各級人員移交,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並陳報各
  該移交人員之上級主管核准外,應親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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