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化粧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對檢驗機構之設備、人員編組、品質管理、作業程序
、檢驗能力及檢驗紀錄,進行查核,並得要求其就認證範圍之檢驗業務提
出報告;必要時,得進行不定期查核。
中央主管機關得命檢驗機構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委託或其他經中央主
管機關認可機構辦理之能力試驗;其參加費用,由檢驗機構自行負擔。
檢驗機構對於前二項之查核、提出報告及參加能力試驗,不得規避、妨礙
或拒絕。
〔立法理由〕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檢驗機構進行定期及不定期查核、得命檢驗機構參加能
力試驗,以及要求檢驗機構就其認證範圍之檢驗業務提出報告,檢驗機構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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