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生體相等性試驗之受託研究機構管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試驗場所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臨床試驗應於保證受試者安全條件下進行,其場所之選擇應考量產品
    研發階段及潛在危險性。
二、受託研究機構應確保試驗於充足空間下進行(如相關試驗人員住宿、
    活動或進行試驗之用)。
三、應保持清潔,並有充足照明及通風,若有需要,應進行環境管控。
四、臨床試驗場所應有實驗室或其他足夠設施,並應妥為規劃設置,以利
    試驗活動順利進行。試驗場所之出入應進行管制。
五、應管控人員出入。應設有警示系統偵測受試者離開場所,或設立門禁
    系統,並保存任何進出場所之紀錄。
六、實驗室之設置,應以適於人員之實驗操作為原則,並應有充足空間,
    以防止藥品混淆、汙染或交叉汙染,及供儲藏檢品、標準品、儀器、
    設備、溶劑、試劑和紀錄。儲藏室等重要區域之溫度控制應設預警系
    統,定期進行測試,以確保其正常運行。每日之溫度紀錄應保存,如
    有檢測預警系統,亦應記錄之。
七、水、空氣、瓦斯及電力等公共設施之供給應充足及穩定,並應有緊急
    應變措施。
八、試驗場所應有電話、傳真及發送電子郵件之設備,以確保與外界之正
    常聯繫。此外,受託研究機構亦應配置印表機或影印機等必要之辦公
    設備,以完成其工作。
九、實驗室之設置應提供所有進出實驗室之人員適當保護,以確保前述人
    員操作化學、生物樣品或於置有化學、生物樣品等場所作業之安全性
    。工作安全規定包含以下要求:
    (一)於檢驗前應提供員工安全資料表。實驗室人員應熟悉其操作化
          學品及溶劑之物質安全資料表。
    (二)實驗室禁止吸菸、飲食。
    (三)人員須熟知滅火器、滅火毯、防毒面具等消防設備使用。
    (四)人員需穿著實驗衣或其他具防護功能之衣物,並配戴眼部保護
          裝備,如護目鏡。
    (五)於操作強效、具高度傳染性或易揮發之物質時,需特別注意。
    (六)劇毒性或遺傳毒性之樣品需於經特殊設計之設施操作以避免汙
          染之風險。
    (七)所有化學品之容器需完整標示,且於內容物具危險性時,附上
          明顯之警語,如有毒、易燃、有放射性。
    (八)電氣線路與設備,如冰箱,需有適當絕緣、防火花功能。
    (九)人員應避免單獨於實驗室工作。
    (十)人員應熟知操作高壓氣瓶之安全規定,亦應熟悉相關之顏色識
          別碼。
    (十一)應備有緊急救護物資,相關人員應具有緊急救護訓練、緊急
            照護及使用解毒劑等技能。
    (十二)裝載易揮發有機溶劑之容器,如移動相與液 -液萃取溶劑,
            應適當密封。
    (十三)易揮發之有機化學物應於經認證之通風櫥或抽風設備中操作
            ,實驗室同時應設置緊急淋浴、洗眼器。
十、應設置符合相關法規規定之廢棄物處理系統,以處理有害物質並維護
    環境。
十一、執行生體相等性試驗之臨床試驗場所及分析場所,應配合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之查核,並備齊公告查核所需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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