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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本辦法第三條所訂健康檢查所需經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 算或籌措支應。健康檢查費以含材料及診察工作費等項目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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