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條文關聯

  退除役官兵報考專科以上學校,應於報名時,照第十條規定陳繳退除役
  證件,由主管報名人員審查,在報名表上加蓋「退伍軍人」之戳記,並
  請各該校招生委員會復核認可後,予以第九條規定之優待。
  退除役官兵報名時,如不陳繳規定之退除役證件,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
  申請補救及享受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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