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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欲終止營業者,應於三個月前提終止營業後原受託之廢 棄物清除處理計畫,向管理局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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