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條文關聯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就其研發成果之收入,於扣除前條應繳交資助機關之
數額後,應將一定比率分配研發成果創作人;於扣除分配研發成果創作人
之數額後,應將一定比率分配推廣有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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