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訂定緊急
應變計畫,主管機關並應建立古蹟災害緊急應變通報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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