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駐外漁業人員承本署之命,並受駐外使領館、代表機構或指定機構首長之
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一、漁船及船員在國外漁業基地作業之輔導及管理。
二、漁船船員在國外漁業基地福利工作之推動。
三、漁船漁獲物轉載、運銷等漁業文件之簽證事項。
四、漁業財團法人、漁業團體、漁業公司及代理商駐外分支機構或人員之
    輔導及管理。
五、駐在國及臨近國家之漁業情況、法令及行政措施之蒐集。
六、駐在國及臨近國家進出口漁產品貿易市場之調查及報告。
七、促進與駐在國及臨近國家之漁業合作、投資及技術交流。
八、其他本署交辦之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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