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條文關聯

特定物品或其衍生物使用期間,除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外,植物檢疫機關
應依下列規定,派員檢查隔離處所狀態、特定物品或其衍生物使用情形及
是否有逸散或發現有害生物:
一、黃果蠅、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五款:每年至少檢查一次。
二、前款以外特定物品:每六個月至少檢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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