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閱卷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用電腦讀卡機閱卷時,試卡遇有損壞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經查證確屬應檢人當時自行損壞導致讀卡機撕裂該卡,致無法讀入
      者,以零分計算;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二、經查係在作業過程中誤損或由讀卡機產生損壞者,應由資訊管理單
      位會同業務單位影印該卡並據以複製,重新讀入,或以人工計分直
      接輸入電腦。其影印本應註明原因並經共同簽章後送業務單位主管
      或試務主任核簽,並併同原試卡由業務單位封印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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