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申請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補助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日起三週內
  ,將年度訓練課程計畫送達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但政策性之訓練課程計
  畫,不在此限。
  中央主管機關得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前項計畫審查,審查項目如下:
  一、申請補助之機構、學校、團體組織章程之任務。
  二、計畫之訓練需求及績效評估。
  三、執行訓練計畫之人力編組。
  四、執行訓練計畫之電腦及網路作業能力。
  五、上年度辦理訓練計畫之評鑑結果。
  申請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補助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始
  得招生,並依規定辦理訓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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