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86.11.19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0月9日

條文關聯

  清除、處理技術員應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合格證書,始得從事廢棄物清
  除、處理業務。
  清除、處理技術員從事清除、處理業務,應負責其所受僱之清除、處理
  機構之正常營運及解決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問題,並應審查有關許可
  證申請書、定期監測報告、契約書、遞送聯單及營運紀錄,確定內容無
  訛後,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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