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屬本會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定一定金額以上者,依本法第 二十五條第五項授權訂定之辦法辦理,不適用前章規定。
因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對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 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授權由主管機關就其財務報表另定辦法,爰明定依 據該條授權辦法辦理,不適用前章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