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財團法人,係指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
幣一億元以上之財團法人。
前項財團法人,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送本會備查;其財務報表應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
導原則(如附件五),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