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條文關聯

新設銀行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銀行名稱。
二、業務區域。
三、營業項目。
四、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五、總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
六、公告方法。
七、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任期及任免。
八、董事會之職責及與經理部門職權之劃分。
九、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