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接管人應擬具終止接管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終止
  接管:
  一、接管期限屆至。
  二、受接管金融機構全部之營業、資產及負債概括讓與其他金融機構,
      或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
  三、有事實足認接管之目的已完成。
  四、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接管之目的。
  五、其他必要終止接管之情形。
  前項之終止接管計畫,應包括接管人就受接管金融機構提出終止接管計
  畫之前一個月月底資產負債狀況及後續之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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