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條文關聯

銀行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相關紀錄憑證。
二、銀行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憑客戶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其身分,並將其姓名、
          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交易帳戶號碼、交易金額及身分證
          明文件號碼等事項加以記錄。但如能確認客戶為交易帳戶本人
          者,可免確認身分,惟應於交易紀錄上敘明係本人交易。
    (二)交易如係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憑代理人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
          護照確認其身分,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交
          易帳戶號碼、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等事項加以記錄。
    (三)交易如係屬臨時性交易者,應依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確認客戶身
          分。
三、除本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外,應於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以媒
    體申報方式(格式請至法務部調查局網站下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
    報。無法以媒體方式申報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法務部調查局同意
    後,以書面(格式請至法務部調查局網站下載)申報之。
四、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資料及相關紀錄憑證之保存,應依第十五條規定
    辦理。
對下列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免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但仍應確認
客戶身分及留存相關紀錄憑證:
一、存入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行使公權力機構(於受委託範圍內)
    、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及政府依法設立之基金所開立帳戶之款項。
二、金融機構代理公庫業務所生之代收付款項。
三、金融機構間之交易及資金調度。但金融同業之客戶透過金融同業間之
    同業存款帳戶所生之應付款項,如兌現同業所開立之支票,同一客戶
    現金交易達一定金額以上者,仍應依規定辦理。
四、公益彩券經銷商申購彩券款項。
五、代收款項交易(不包括存入股款代收專戶之交易、代收信用卡消費帳
    款之交易),其繳款通知書已明確記載交易對象之姓名、身分證明文
    件號碼(含代號可追查交易對象之身分者)、交易種類及金額者。但
    應以繳款通知書副聯作為交易紀錄憑證留存。
非個人帳戶基於業務需要經常或例行性須存入現金達一定金額以上之百貨
公司、量販店、連鎖超商、加油站、醫療院所、交通運輸業及餐飲旅館業
等,經銀行確認有事實需要者,得將名單轉送法務部調查局核備,如法務
部調查局於十日內無反對意見,其後該帳戶存入款項免逐次確認與申報。
銀行每年至少應審視交易對象一次。如與交易對象已無本項往來關係,應
報法務部調查局備查。
對於前二項交易,如發現有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情形時,仍應依洗錢防
制法第十條及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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