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條文關聯

票券商應依其規模、風險等配置適足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及資
源,並由董事會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專責主管,賦予協調監督防制洗錢
及打擊資恐之充分職權,及確保該等人員及主管無與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
恐職責有利益衝突之兼職。
前項專責主管或專責人員掌理下列事務:
一、督導洗錢及資恐風險之辨識、評估及監控政策及程序之規劃與執行。
二、協調督導全面性洗錢及資恐風險辨識及評估之執行。
三、監控與洗錢及資恐有關之風險。
四、發展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
五、協調督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執行。
六、確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之遵循,包括所屬金融同業公會所
    定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准予備查之相關範本或自律規範。
七、督導向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疑似洗錢及資恐交易申報及資恐防制法指定
    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所在地之通報事宜。
第一項專責主管應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如發
現有重大違反法令時,應即時向董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依據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刪除現行規定第一項之序文內容,現行規
    定第一款至第三款變更為第一項至第三項,並酌修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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