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電子支付機構應以紙本或電子資料保存與使用者往來及交易之紀錄憑證,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國內外交易之所有必要紀錄之保存應至少保存五年。但法律另有較
    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前述必要紀錄應依「電子支付機構使
    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留存。
二、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其確認紀錄及申報之相關紀錄憑證,以
    原始方式至少保存五年。確認使用者程序之紀錄方法,由電子支付機
    構依本身考量,根據全公司一致性做法之原則,選擇一種紀錄方式。
三、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其申報之相關紀錄憑證,以原始方式
    至少保存五年。
四、下列資料應保存自電子支付帳戶終止或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結束後
    ,至少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確認使用者身分所取得之所有紀錄,如護照、身分證、駕照或
          類似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紀錄。
    (二)電子支付帳戶檔案。
    (三)業務往來資訊,包括對複雜、異常交易進行詢問所取得之背景
          或目的資訊與分析資料。
五、電子支付機構保存之交易紀錄應足以重建個別交易,以備作為認定不
    法活動之證據。
六、電子支付機構對權責機關依適當授權要求提供交易紀錄及確認使用者
    身分等相關資訊時,應確保能夠迅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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