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經
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後,於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上市或櫃檯買賣前
,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其生效或核准:
一、自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函送達日起,逾期尚未募足並收取款項者。
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規定情事者。
三、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有違反相關法令,情節重大者。
四、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對外發表不實資訊或發布資訊與申報或申
請書件不符,且對應募人或購買人之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
。
五、違反第八條規定情事者。
六、金融資產發生重大變化,致嚴重影響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價格
或發行條件者。
七、其他有違反本準則規定或本會於通知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時之限制
或禁止規定者。
經撤銷或廢止申報生效或核准時,已收取證券價款者,受託機構或特殊
目的公司應於接獲本會撤銷或廢止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依法加算利息返
還該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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