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票券商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債票形式短期票券之送存、短期票券承銷
及首次買入、買賣交割、質權、兌償及領回作業。
票券商為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證券商者,應選定一家代理清算銀行開設存
款帳戶,並委託該銀行辦理新臺幣計價之短期票券款項收付作業。
票券商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未參加財金公司外幣結算系統者,應
選定一家代理清算銀行開設存款帳戶,並委託該銀行辦理外幣計價之短期
票券款項收付作業。
前二項票券商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為付款方時,本公司應先通知
代理清算銀行辦理扣款確認事宜。
前四項作業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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