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創立,指於本條例施行後,依法完成公司設立
  登記;所稱擴充,指於本條例施行後,依法完成增資變更登記;所稱原
  始認股,指發起設立時,發起人以現金所認股份或增資擴展時股東以現
  金認購增資擴展之股份;所稱應募,指募集設立或增資擴展時之應募股
  份及其承銷期間購買之股票。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稱認股或應募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三年以上,指
  股東繳納股票價款之當日起繼續持有三年以上者。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稱當年度,指繼續持有認股或應募記名股票之第
  四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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