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政務人員退職時,其繳納基金費用未予併計退職之年資,依其本人繳付
  基金費用之本息,按年資比例計算,由基金管理機關一次發還。
  再任或轉任政務人員以前所領退職酬勞金(退休金、退除給與)基數或
  百分比已達最高限額者,其再任或轉任期間本人繳付基金費用之本息,
  應於重行退職或離職時,一次發還。如再任或轉任以前所領退職酬勞金
  (退休金、退除給與)基數或百分比未達最高限額者,除依規定補足其
  差額外,如有剩餘年資,應以其再任或轉任期間本人繳付基金費用之本
  息,按年資比例計算,由基金管理機關一次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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