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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14條
下列事項,得由召集人授權主任秘書判行: 一、經召集人決定舉行會議之議程及開會通知。 二、經召集人決定移送各單位文件。 三、有關資料蒐集之往來文件。 四、純事務性文件。 五、經辦核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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