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審計機關發給各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涉及修正、剔除、繳還或賠償事項,
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處理外,其餘通知事項,亦應限
期將辦理情形,函復審計機關。被審核機關如有逾期未函復者,審計機關
應予催告,經催告後,仍不函復者,得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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