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與民間合作開發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興建完成後權益分配原則如下:
一、各合作開發人分回價值,以開發後不動產總價值,依各合作開發人貢
    獻成本比例分配計算。
二、各合作開發人分得之樓地板面積,以各合作開發人分回價值,依選定
    單元之單價計算。
三、區位之分配,以各土地所有權人原有土地相關位置,並以集中連貫、
    整層取得為原則;其有重疊時,以協商方式為之,協商不成,依抽籤
    方式決定之。
四、建築單元之選擇,以整層或一完整單元為原則;其不足一完整單元時
    ,由該單元選配持分超過百分之五十者取得所有權,並補繳差額價金
    。
五、第一款開發後不動產總價值及第二款選定單元之單價,依第十條第三
    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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