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裝業歇業時,應填具申請書,檢同登記執照及電匠工作執照申請註銷 登記。 承裝業停業六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日起十五日內向建設局報備;停業 期間不得超過一年,期滿未申請復業者,公告吊銷其登記執照。 前二項歇業、停業、註銷登記及公告吊銷,由建設局分別通知臺電公司 及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