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20日

條文關聯

  承裝業歇業時,應填具申請書,檢同登記執照及電匠工作執照申請註銷
  登記。
  承裝業停業六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日起十五日內向建設局報備;停業
  期間不得超過一年,期滿未申請復業者,公告吊銷其登記執照。
  前二項歇業、停業、註銷登記及公告吊銷,由建設局分別通知臺電公司
  及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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